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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

(一) 工作流程:(受理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

国资委(财政局)立项→房改办领表→评估→安全鉴定→交易所领表(申请表、契约、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)→房改办审批→签订买卖契约→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房款→国资委(财政局)资产划拨→查勘配图→受理登记→审核→缮证→缴纳税费→领证

(二)服务部门、联系电话:

立 项:国资委(正东路141号4号楼428室产权处) 84413141

财政局(正东路141号4号楼115室统计评价处)84410851

审 批:房改办(永安路10号房改政策处) 84422414

交房款:公积金管理中心(正东路148号4楼计划财务处)84421667

查勘配图:8号窗口 85890908

受理登记:1-6号窗口 85890903 85890901 85890905

开 票:10、11号窗口 85890910

收 费: 15、16号窗口 85890618

契 税:17、18号窗口 85013818

领 证:9号窗口 85890909

领 证:9号窗口 85890909

(三)申请登记需提交材料:

1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 2、公有住房审批表;

3、买卖契约; 4、审批通知书;

5、安全鉴定表; 6、立项审批表;

7、划拨通知书; 8、住房清册;

9、买受人(共同人)身份证件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;未婚、离异或丧偶的,需提交经公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婚姻状况声明书。

(四)注意事项:

1、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立项手续。

  1. 持评估报告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确认手续。
  2. 房屋部分或分别出售的,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(每户一份)。
  3. 成本价出售房不得约定为归夫或妻一方所有。

(五)收费标准:

收费项目

承担对象

转让手续费

产权登记费

房产测绘费

买 方

1.5元/m2

40元/套

0.75元/m2

卖 方

1.5元/m2

另: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/本,按共有人人数收取。

以上内容,如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变动,以工作人员解释为准。

  1. 办公地址:中山东路170号 办理登记(三楼) 交费领证(四楼)

咨询电话:85890678 投诉电话:85016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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