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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市场价出售单位住房

(一) 工作流程:(受理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

国资委(财政局)立项→委托评估→交易所领表(申请表、契约、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)→房改办审批→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房款→查勘配图→受理登记→审核→缮证→缴纳税费→领证

(二)服务部门、联系电话:

立 项:国资委(正东路141号4号楼428室产权处) 84413141

财政局(正东路141号4号楼115室统计评价处)84410851

审 批:房改办(永安路10号房改政策处) 84422414

交房款:公积金管理中心(正东路148号4楼计划财务处)84421667

地税窗口: 85030775

查勘配图:8号窗口 85890908

受理登记:1-6号窗口 85890901 85890903 85890905

开 票:10、11号窗口 85890910

收 费: 15、16号窗口 85890618

契 税:17、18号窗口 85013818

领 证:9号窗口 85890909

(三)申请登记需提交材料:

  1. 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  2. 立项审批表;国有资产转移通知书(市属国有);集体所有制、省部属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转移证明;股份制企业,根据章程董事会决议,2/3股东签名;
  3. 房改办审批表;
  4. 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款证明;
  5. 买卖契约;
  6. 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;
  7. 申请表、契约、委托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8. 买方为个人的,应提交买受人(共同人)身份证件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;未婚、离异或丧偶的,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婚姻状况声明书;
  9. 非本市京口、润州、丹徒、新区户口,年满18周岁的购房人需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。
  10. 其他证明文件。

(四)注意事项:

1、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资产立项手续。

2、持评估报告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确认手续。

3、婚姻状况声明书须经公证。

4、买受人约定产权份额或归属须经公证。

(五)收费标准:

收费项目

承担对象

转让手续费

产权登记费

房产测绘费

买 方

3元/m2

80元/套

1.5元/m2

卖 方

3元/m2

另: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/本,按共有人人数收取。

(六)按有关规定缴纳:

1、营业税(或建筑营业税)及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附加、地方教育费

2、个人所得税 3、土地增值税

4、 印花税 5、契税

以上内容,如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变动,以工作人员解释为准。

(七)办公地址:中山东路170号 办理登记(三楼) 交费领证(四楼)

咨询电话:85890678 投诉电话:85016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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