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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市场价出售单位非住房

(一)工作流程:(受理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

查勘配图→委托评估→交易所领表(申请表、契约、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)→受理登记→审核→缮证→缴纳税费→领证

(二)服务窗口、联系电话:

地税窗口: 85030775

查勘配图:8号窗口 85890908

受理登记:1-6号窗口 85890903 85890901 85890905

开 票:10、11号窗口 85890910

收 费: 15、16号窗口 85890618

契 税:17、18号窗口 85013818

领 证:9号窗口 85890909

公证处:85023715

(三)申请登记需提交材料:

  1. 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  2.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供立项、确认、资产转移通知书;集体所有制、省部属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转移证明;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章程,提供董事会(股东会)决议;
  3. 评估报告,评估可委托有房地产评估自治的机构,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需国资部门认可;
  4.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、委托书、营业执照(事业单位登记证等)复印件;
  5. 转移登记申请表、买卖契约;
  6. 买方为个人的,需提交买受人(共有人)身份证件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;未婚、离异或丧偶的,需提交经公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婚姻状况声明书;
  7. 非本市京口、润州、丹徒、新区户口,年满18周岁的购房人需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;

8、其他证明文件。

(四)注意事项:

  1. 申请人应首先持房产证(复印件)查勘配图。
  2. 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卖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资产立项,持评估报告到国资委(财政局)办理确认手续。
  3. 评估报告应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。
  4. 婚姻状况声明书须经公证。
  5. 买受人约定产权份额或归属须经公证。

(五)收费标准:(产权登记费详见附表)

收费项目

承担对象

转让手续费

产权登记费

买 方

5元/m2

200-10000元/宗

工业厂房

多功能综合楼及其他

卖 方

5元/m2

2.2元/m2

2.8元/m2

另: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/本,按共有人人数收取。

(六)按有关规定缴纳:

1、营业税(或建筑营业税)及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附加、地方教育费

2、个人所得税 3、土地增值税

4、 印花税 5、契税

以上内容,如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变动,以工作人员解释为准。

(七)办公地址:中山东路170号 办理登记(三楼) 交费领证(四楼)

咨询电话:85890678 投诉电话:85016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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